宁波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协会章程
(2003年12月6日制定,2007年10月26日修改,2017年11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24年9月27日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宁波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Ningbo Association of Whole Process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and Supervision
英文名称缩写为:NAWE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宁波市注册或外地进甬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业务的企业及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的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事业和提高我市工程建设水平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宁波市住建局机关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宁波市住建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研究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通过提意见、建议等多种方式做好政府相关部门出台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管理政策及措施的参谋工作;
(二)通过交流、展览、展示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事业的宣传,努力提高社会对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的认知度,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
(三)通过咨询、沟通等多种途径,协助会员处理相关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交流企业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五)了解会员执行国家及省市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情况,督促会员强化行业自律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六)开展国内外信息交流,为会员提供企业发展、业务拓展等技术、管理及经营信息服务;
(七)编辑、印发会刊及其它有关的教材和资料;
(八)举办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业务相关的各层次培训班、研讨班,为会员培训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会员单位的人员素质;
(九)协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
(十)协助会员开拓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业务,开展业务交流、咨询及合作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赴国内外考察相关业务;
(十一)制定全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准则;
(十二)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探索行业发展方向;
(十三)通过咨询等方式为本行业提供服务;
(十四)开展本行业优秀企业和人员的评选工作,并协助做好全国和浙江省相关行业优秀企业和人员的申报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其它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宁波市注册或外地进甬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业务的企业及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个人会员是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工程技术、经济或管理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作为单位会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企业须已取得营业执照,有资质要求的须已取得资质等级证书;
(四)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由本协会印发的《入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五)监事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和增补,应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替换人选,并填写理事登记表,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开展工作,在下次理事会议予以确认,秘书处备案。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常务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和增补,应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替换人选,并填写常务理事登记表,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开展工作,在下次理事会议予以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民主意识好,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的意见,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主持,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秘书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委托的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人数为奇数,且不少于3名。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回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物品。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公网安备:331002020013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