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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自查自纠材料报送

发布日期: 2025-07-29 浏览次数:

    一、在我市开展监理业务的各工程监理企业应自行组织力量,采用我协会制定的《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检查评定表》(以下简称《检查评定表》,表式详见附件1)和《监理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表式详见附件2),对本企业正在监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理部进行检查,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并督促项目监理部及时整改。

    二、《检查评定表》和《调查表》是本协会集中广大会员单位的力量,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行业自律公约制定的,并根据新的要求持续改进,经多年行业自律检查使用实践证明,能较为全面地评价项目监理部的工作。鼓励各工程监理企业在对项目监理部进行日常巡查中使用,也鼓励各项目监理部对照进行自查自纠。

    三、为了解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请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显示有在建工程的监理企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检查中形成的其中一个项目的《检查评定表》采用送达、邮寄或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我协会。上季度本企业所有项目均因停工或其它因素未实施现场监理的,可不报送《检查评定表》,但应报送各项目情况说明。

    各季度报送材料涉及的项目原则上不应重复,确因监理项目少需要重复的,应提供新的检查材料。

    我协会对各企业上报的材料不予公开,也不据此针对具体企业和项目监理部作公开评价。

    四、我协会将从各企业上报的项目中随机抽取部分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市监招协〔2011〕12号)有关规定(详见附件3)进行评定和处理。

    五、各工程监理企业应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及时上报《检查评定表》。对按要求坚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及时上报材料的,我协会将予以通报表扬;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上报材料的,或上报虚假材料的,我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其作为行业自律重点检查对象。

    六、《检查评定表》将根据新的要求持续改进,使用前请从本网页下载最新版本。

    联系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新晖路155号东城国贸大厦9楼905(行业自律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7241975    传真:0574-87242265

    电子邮箱:nbjlxh@163.com

附件1、《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检查评定表(2022版)》 下载

附件2、《监理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调查表》 下载

附件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市监招协[2011]12号)有关规定:得分率大于90%(含90%)的给予通报表扬;得分率小于90%,大于80%(含80%)的要求自行整改;得分率小于80%,大于70%(含70%)的给予警告,并在企业整改后组织复查,视复查情况作进一步处理;得分率小于70%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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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新晖路155号东城国贸大厦9楼905 电话:0574-87245810 邮编:31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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